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该等项目已在有权部门进行备案;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文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工商、税务、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信用报告及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访谈相关人员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该等诉讼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即原告方,案涉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末的净资产、营业收入比重较小,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指标、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二)经核查,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总体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获得必要批准,发行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申请材料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准确;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