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410,574,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369。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680,045,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9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30,528,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志超先生、弭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董事(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1)张志超先生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1。
(2)弭洪军先生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1。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大会选举陈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2,410,565,4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3,21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18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71证券名称:阳光城公告编号:2016-1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7月10日以电话、专人递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监事吴洁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监事长1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吴洁女士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为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月12日。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