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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集运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6/5/6 11:12:51 浏览:2508

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及

ii)该项交易额主要是本集团外贸航线由中海集团提供代理服务而产生。二零一二年上半年本集团外贸航线载箱量较二零一一年同期增长11.54,预计未来几年航运市场向好;由於劳工成本不断上涨,预计将影响代理费率的上涨;根据公司运力规划,二零一五年运力将较二零一二年增加29.4,三年间平均年运力增幅约10;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交易额每年增长15。

3.第一份装卸总协议及第二份装卸总协议

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本公司与中海、上海码头、湛江码头及大连码头订立第一份装卸总协议,内容有关(i)由中海、上海码头、湛江码头及大连码头及彼等各自之附属公司及联系人;(ii)向本集团提供集装箱装卸服务及其他相关及配套服务。

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日,本公司亦与西港池订立第二份装卸总协议,内容有关(i)由西港池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ii)向本集团提供上述相同服务。

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根据该等协议将向本集团提供之服务之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48,000,000元、人民币860,000,000元及人民币989,000,000元。於达致该等年度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及

ii)该交易金额由本公司外贸航线在中海集团的联络人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而产生。本集团於二零一二年上半年在外贸航线上运输的集装箱数量较二零一一年同期增长11.54,且预期航运市场於未来几年将逐渐复苏。预计劳工成本不断上涨将拉升代理费。根据本公司的运力规划,其二零一五年的运力将较二零一二年增长29.4。三年平均年运力将增长约10,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船务代理及货运代理之交易金额将按年增长15。

4.有关本集团将购入之集装箱之经修订集装箱供应总协议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本公司与中海就中海集团制造及向本集团提供(包括出售及╱或租赁)集装箱订立经修订集装箱供应总协议。

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根据本协议向本集团出售集装箱之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88,000,000元、人民币910,000,000元及人民币1,300,000,000元。於达致该等年度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及

ii)根据行业特点,按照本集团运力2:1的比例配置集装箱保有量;

按照新增总保有量40测算,2,500美元/TEU测算该项下的交易额。预计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本集团的总运力分别为630,000TEU、700,000TEU及800,000TEU,测算该协议项下的年度交易额。

5.有关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诚如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所披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海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中海须促使中海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iii)结算服务;及(iv)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海财务公司将接纳本集团之存款,惟利率不低於,故不逊於(a)人民就同类存款规定之相关利率下限;(b)任何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存款提供之利率;或(c)中海财务公司接纳任何独立第三方同类存款之利率。

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根据本协议将向本集团提供之存款服务之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人民币9,000,00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00,000元。於达致该等年度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向中海财务公司存入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及

ii)首先,随着本集团运力增长,预计业务持续发展;第二,因为贷款放款突增原因,导致的交易额增加;第三,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拥有存款人民币13,300,000,000元;第四,於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业务量将持续增加。

6.有关向本集团提供贷款服务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诚如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所披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海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中海须促使中海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iii)结算服务;及(iv)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海财务公司将向本集团提供贷款,惟利率不高於,故不逊於(a)人民银行就同类贷款规定之相关利率下限;

b)任何独立第三方就同类贷款提供之利率;或(c)中海财务公司向任何拥有相同信贷评级之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贷款之利率。

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根据本协议将向本集团提供之贷款服务之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000元及人民币7,000,000,000元。於达致该等年度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中海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授出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及

ii)中海已表示将通过中海财务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以较低资金成本为本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未来本集团若干境内人民币新增融资,将通过中海财务公司融资以降低资金成本。

根据未来本集团境内船舶建造及码头投资发展规划以及经营发展规划,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预计资金需求将在人民币6,000,000,000元至人民币9,000,000,000元之间,融资需求将在人民币4,000,000,000元至人民币6,000,000,000元之间。加上本集团已从中海财务公司获取的人民币2,000,000,000元优惠借款,预计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000元及人民币7,000,000,000元。

7.有关向本集团提供结算服务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诚如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及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及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致本公司股东之通函所披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海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中海须促使中海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i)存款服务;(ii)贷款服务;(iii)结算服务;及(iv)中国银监会批准之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国家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的「关於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辨结售汇业务的批覆」(上海汇覆(2012)7号),中海财务公司获批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结售汇业务范围为自身结售汇业务和中海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海财务公司就向本集团提供结算服务收取之费用,不得高於,故不逊於(a)人民银行所规定就同类服务收取费用之上限(如适用);(b)任何独立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收取之费用;或(c)中海财务公司就同类服务向任何拥有相同信贷评级之独立第三方收取之费用。

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根据本协议将向本集团提供之结算服务之交易金额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700,000,000美元(相等於人民币4,550,000,000元)、800,000,000美元(相等於人民币5,200,000,000元)及900,000,000美元(相等於人民币5,850,000,000元)。於达致该等年度上限金额时,董事已考虑下列因素:

i)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历史数字(诚如本公告第III部份C节表b所载);

ii)近三年本集团累计结售汇量为平均每年5亿多美元。随着本集团业务持续发展,和外汇波动增加操作的因素,预测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交易额为7亿美元、8亿美元及9亿美元;

iii)二零一二年上半年,特别是第一季度,集装箱运输市场比较低迷,本集团的业务收入较差;而二零一二年第三季度,本集团业务收入比上半年增加较多,预计二零一二年下半年该项业务以较大幅度增长;

iv)推出QE3,预期美元兑人民币将进入下降通道,本集团将加快结汇力度;及

v)未来三年,本集团运力持续增长,预期运量年均增长10,业务量也相应增长。

G.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关於现有持续关连交易(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除外)

本公司於一九九七年成立,作为中海经营集装箱航运业务之公司。由於本集团成员公司与中海集团之间长久及紧密之业务关系,本集团与有关之关连人士及其各自之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已订立及将订立多项交易,该等交易个别均很重要,且总体对本集团之集装箱航运核心业务及营运相当重要。

此外,由於中海为一间重要国有企业,并为一间横跨地区、跨行业与跨国经营之大型航运集团企业,而该等关连人士(大部分为中海之联系人)乃知名航运公司,在航运行业拥有卓越实力,并已就上文所载持续关连交易项下将予提供之产品及服务拥有丰富之经验及服务体系。本集团与中海及其他关连人士之合作,使本集团得以全面利用彼等优势,达致更佳营运表现。

最後,由相关关连人士就上文所载持续关连交易提供之条款及条件,对本集团而言,一般较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或相关关连人士向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更为有利。

关於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

中海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提供之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之条款及条件一般较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者或中海财务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为佳。

此外,本集团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於接洽及实际上选择任何银行或以满足其金融服务需要方面并无受到限制。本集团可根据服务之费用及质素作出选择。因此,如中海财务公司所提供之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较佳,本集团可(但并非必须)继续使用其服务。基於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赋予之灵活性,本集团可更理想地管理其目前之资本及现金流动情况。

此外,预期中海财务公司亦将主要向本集团提供较独立第三方银行更有效率之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结算服务。

H.上市规则之影响

有关豁免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之续订持续关连交易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其适用百分比比率预期将低於上市规则第14A.33(3)条所述之最低豁免水平,因此该等交易获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有关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之续订持续关连交易於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其每年适用百分比比率预期将超过0.1但低於5,因此该等交易连同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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