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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8/3 1:48:39 浏览:769

来源时间为:2021-07-22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持续优化湛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湛江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综合保税区等依法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功能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三条【激励容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予以媒体宣传。

除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党内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另有规定外,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取得预期效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条【区域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广州市的深度协作机制,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深入推进湛茂都市圈城市共赢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引领粤西地区协同发展。

第五条【政企沟通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传递发展信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便利开展。

第六条【政策完善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在法治框架内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性、特色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及时改善本行业、本领域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通过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价、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等方式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营商环境日】每年12月3日为“湛江营商环境日”,举办专题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全域联动的企业政务服务机制,分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清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数字政府建设与服务优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贯彻数字政府发展战略,推动以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为核心的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大数据中心和一体化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问责机制,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服务资源、数据信息的整合集成,实现联动协同。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集中使用湛江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因业务需要,使用国家垂直、省级垂直、市级部门自建系统开展审批业务的,应当采取措施,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解决数据归集问题。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公用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就近办”等工作机制,提供错时、全天候、老年人残障人等个性化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完善中英文标识和办事资料。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事项集中办理,并主动公开关联事项材料清单。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请集中办理。

推行“一业一证”改革。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可以按照规定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或者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加载到一张行政许可证件上。

第十一条【电子证照】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电力获得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和打印下载。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容缺受理及减证便民】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受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当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并在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清单更新。

全面压缩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第十四条【水电气供应】本市二十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获得用水接入工程建设项目,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相适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税务服务】税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第十六条【用地及工程管理优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国

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办理,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办理后续手续。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和特定区域评估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范围内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内部技术检查,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本市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后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公用事业企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对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当场缴税、当天发证、一次完成,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不动产的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

第十八条【应急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章市场活力

第十九条【市场准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布局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开办企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全域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开办企业涉及业务,在政务服务大厅“一窗通办”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等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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