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编制主体将必要性论证与控规调整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意见采纳情况。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事项按《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要求执行;
5.组织编制主体将必要性论证与控规调整成果报市政府审批;控规局部调整仅涉及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控规调整的情形,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批;
6.组织编制主体将审批通过的控规调整成果予以公告,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技术修正情形】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控规进行技术修正: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以及因道路交通、市政、等工程实施需对蓝线(总量不减少)、绿线(总量不减少)等规划控制线或边界进行微调的。
第二十七条【技术修正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由原控规组织编制主体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向市政府备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出让的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涉及已出让用地的,原则不得更改已出让用地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调整情形,按第二十五的规划调整程序进行。调整后的已出让须重新进行地价评估,若评估后的土地价格比原来高,须由人全额补缴地价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名词解释
1.公益性用地:本细则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标准》(GB50137-2011)内的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益性设施”是指上述用地内可以建设的具体设施;“非公益性用地”是指除上述公益性用地以外的。
2.经营性用地:指居住用地(R)、服务业设施用地(B)、(M)、仓储用地(W)、新型产业用地(M0)。
3.产业用地:指(M1、M2、M3)、仓储用地(W1、W2、W3)、新型产业用地(M0)。
4.编制单元:由城市干道或自然界限划分的、功能相对一致、具有一定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的规划单元。编制单元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范围开展编制。
5.控规单元:在编制单元内结合行政区划、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
信息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