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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2/15 3:36:37 浏览:42

李某处抽取3000克鲜样豇豆,检测报告显示该批豇豆中含有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雷州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25日立案查处。5月22日,雷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案件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李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该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12日,雷州市公安局出具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案例九刘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3月20日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农村局在行动过程中发现位于城北镇岭上村南蛇坑水库旁一私宰点正在从事生猪私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私宰未经检疫肉品518.4斤,经价格认定货值人民币为5443.2元,并将私宰肉品依法送往无害化处理厂销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没收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重量分别为130斤、133.2斤、128.4斤、126.8斤。

2.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4边已宰杀开边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43.2元,货值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对生猪产品注水案

2月27日凌晨,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黎某某、蒙某某使用类似注射器的小胶管对猪内脏进行注水的行为,黎某某、蒙某某对注水的行为供认不讳,虽当事人辨称“冲洗猪小肠上分布的血水,我注水的目的是为了洗干净小肠的淤血”,但不能推脱其注水行为的事实。黎某某、蒙某某虽然不是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直接聘请的洗杂工人,也不是代宰户,但属于长期性兼职洗杂工人,根据《生猪屠宰操作规范》“5.7整理副产品”的规定,清洗内脏属于屠宰企业法定职责,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对生猪产品的整理未能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内脏清洗工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注水的现象,对违法注水行为负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黎某某、蒙某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用注水工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某责令改正;责令江门市某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猪内脏进行注水的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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