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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2/11/30 17:25:18 浏览: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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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5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1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第0510031号),截至2022年11月23日止,华福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999,999,999.76元。

2022年11月24日,华福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1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0510032号),截至2022年11月24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1,238,93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99.76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8,331,074.47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981,668,925.2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1,238,938元,资本公积人民币760,429,987.29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其他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湛江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湛江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湛江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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