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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红树林之城”建设蹄疾步稳

发布日期:2024/1/24 16:22:47 浏览:161

10日起,《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广东省首个针对红树林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范湛江红树林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为建设绿美湛江提供良好的生态法治保障,对凝聚建设“红树林之城”的强大合力,推动湛江红树林生态保护与恢复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据业内人士介绍,红树林是地球上最容易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之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得红树林承担了来自海洋和陆地的双重压力。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确保其得以有效地实施,是红树林资源保护取得成功的制度性保障。湛江红树林湿地是我国南方湿地资源的精华,是候鸟南北迁徙的重要栖息地、停歇地,是我国沿海防护林建设体系和湿地保护工程的重要区域。《条例》是一部保障红树林湿地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对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形成红树林保护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共有二十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舆论监督、扶持奖励等作出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划内容以及规划的调整等作出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这是湛江首次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列入地方性法规。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红树林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红树林湿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责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湿地的义务。

此外,《条例》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耦合,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

撰文:林露湛新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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