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