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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 7:57:55 浏览:1367

容。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

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市局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并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开展政务公开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市局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由市局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主办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市场监管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确认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等待该行政机关的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的,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在确认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5个工作日等待该行政机关的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场监管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场监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市场监管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涉及与市场监管机关不相隶属的部门联合发文,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下级市场监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由市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原则要求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职领导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保密审查机构由各单位信息员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分管领导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对于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章审查程序

第九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及上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定期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本机关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公平公正;

3、从实际出发,方便操作;

4、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审查机构

成立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本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先进的和节约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与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4、办公室组织牵头各个部门每季度一次审查公开属性,及时收集更新内容。

四、监督机制

1、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2、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局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进行评议。

3、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市市场监管局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为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常工作。

3.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填写《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并附个人或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要求在信函中陈述清楚申请表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如个人信息、申请公开信息描述、用途、相关证明等。

4.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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