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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5/6 20:25:44 浏览:595

来源时间为:2021-09-30

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1]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1〕31号

遂溪县兆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3MA51AP1X61)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遂溪县遂城镇内一区2号地)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的购销情况

1.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货物内容为“原料油”,数量、单位为8,824吨,发票金额31,449,641.10元,发票税额5,346,438.90元,价税合计36,796,080.00元。上述32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2.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内容为“运费”,数量、单位为9,100吨,发票金额442,702.70元,发票税额48,697.30元,价税合计491,400.00元。上述5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3.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劳务内容为“加工费”,单位为“项”,发票金额62,222.22元,发票税额10,577.78元,价税合计72,800.00元。上述1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5日认证抵扣。

4.你公司向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货物内容为“燃料油”,数量、单位为8,840吨,发票金额32,224,444.52元,发票税额5,478,155.48元,价税合计37,702,600.00元。

你公司购进原料油,并委托加工原料油为燃料油后出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经检查人员查证,受托加工企业东营德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上述应税行为代收代缴消费税,而你公司也未补缴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的消费税。

(二)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

1.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到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接受税务人员的询问,陈述了以下情况:

(1)你公司的股东人员情况;(2)你公司购进原料油、销售燃料油的情况及洽谈业务的业务人员;(3)你公司仓储物流情况;(4)你公司财务人员情况;(5)你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梁伟荣承认你公司没有缴纳消费税,亦没有向受托加工企业支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2018年6月22日16时,检查人员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北京,无法抽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谈话。同时表示法定代表人张发因受梁伟荣委托到香港处理事务也无法抽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谈话。

3.2020年4月10日11时,检查人员致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张发表示你公司正在撤销,公司业务不是他负责。检查人员询问公司业务是由谁负责,但张发未有进行回应,只指出会计是陈珠。

4.2020年4月10日11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因疫情原因被隔离,人在香港九龙、观塘,同时表示法定代表人张发也不在湛江,无法返回湛江接受询问谈话。

5.2020年5月13日14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你公司股东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香港沙田,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湛江。检查人员询问梁伟荣何时可以回来湛江,梁伟荣表示要先去问一下香港沙田政府能否让他返回湛江。

6.2020年7月27日15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还在香港,同时表示自己是被别人骗了,很多事情本人不知情,包括消费税等情况,也不知道怎么回来湛江。

7.2020年12月28日9时,检查人员再次致电梁伟荣进行询问谈话的时间预约,梁伟荣表示人在香港上水,因为疫情回不来湛江,并称考虑一下经澳门入境回湛江,但不知道能否成功。

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在2018年4月26日接受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的询问时,在笔录中承认你公司没有缴纳消费税,亦没有向受托加工企业支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股东梁伟荣在2018年4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详细陈述了上述业务的购销过程,但是在检查人员对梁伟荣进行致电时,梁伟荣却表示对很多事情不知情。

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以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10,767,120.00元(1.2×1,015×8,840)(注:每吨燃料油等于1015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2元/升)。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其抵扣联明细。

2.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与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3.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记账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收款凭证等)。

4.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运输合同、付款凭证)。

5.东营恒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包括明细账、专用发票记账联、记账凭证、收款凭证、运输合同等)。

6.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发票联、委托调制合同、付款凭证)。

7.你公司会计人员陈珠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记账凭证及其明细资料(包括专用发票记账联、购销合同、付款凭证)。

8.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协查回复函,及由南通大桥燃料油净炼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资料(记账凭证、收款凭证、发货确认单等)。

9.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表。

10.原遂溪县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你公司股东梁伟荣的询问(调查)笔录。

11.检查人员录制的与你公司股东梁伟荣手机通话音频资料。

12.遂溪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公司的注册地址查无下落。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存在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1.2×1,015×8,840=10,767,12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违法事实,按照实际应补缴消费税10,767,120.00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10,767,120.00×5=538,356.00);对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消费税10,767,120.0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38,356.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应补缴的消费税随税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323,013.60元(10,767,120.00×3=323,013.60)和地方教育附加215,342.40元(10,767,120.00×2=215,342.4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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