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七、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变更、结项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结项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项交易尚须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
八
、保荐机构对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变更、结项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
,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及计划不再投入
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七
届董事
会第二十
六
次会议和第
七
届监事会第
二十
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
并将
节余
募集资金及计划不再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
符合客观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及计划不
再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应将上述
议案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
基于以上意见,对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变更、结项
事项
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