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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荣茂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8/3 19:36:13 浏览:117

来源时间为:2023-07-18

湛江市荣茂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二稽处〔2023〕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二稽处〔2023〕22号

湛江市荣茂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0MA4WP4LC2F)

经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一路2号商品楼603房)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1.发票流方面

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开具以下8份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07月25日,发票代码4400191130,发票号码48644684、48644685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9年07月;开票日期2019年08月29日,发票代码4400192130,发票号码29254236、29254237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9年09月;开票日期2019年10月18日,发票代码4400192130,发票号码46562528、46562529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9年11月;开票日期2019年11月20日,发票代码4400192130,发票号码46568320、46568321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所属期为2019年11月。发票内容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以上8份发票金额合计593,938.40元,税额合计77,212.00元,价税合计671,150.40元。

2.资金流方面

你公司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汇给海新公司公户款项合计671150.4元,之后经海新公司法人林振东账户汇款640,947元到林水玲过渡账户,再由林水玲于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回流637,590元到你公司监事梁妃才账户。上述每笔“货款”于当日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过渡性质明显,形成资金回流。

3.货物流方面

你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四份购销合同,合同上提及由你公司自派运输工具前往油库提油。四份合同上均分别备注车牌号,部分货车为茂名市长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茂名市长州物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证实该车辆为其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其公司与你公司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发生任何承运业务。你公司与海新公司的交易货物流虚假。

4.缴纳税款方面

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分别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77,212.00元(于2021年12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附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接受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附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发票明细”,所证事实:海新公司向你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增值税申报明细表》,所证事实:你公司接受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就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非正常户认定书》,所证事实:你公司为失联企业。

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海新公司购销业务异常资金汇总》、《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荣茂建材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对照表》、林振东和林水玲银行流水账单,所证事实:你公司与海新公司上述购销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5.茂名市长州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所证事实:你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HX-2019-07-09涉及的购销业务运输流不真实。

6.增值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证事实:你公司已于2021年12月对上述8份发票进项税转出。

(二)你单位2019年度不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与海新公司签订4份购销合同,购进销售成品油,合计金额676,600.00元,未进行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203(676,600.00×0.03)元。

你公司于2022年09月01日被主管税机关认定为非正常企业,检查人员及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经实地核查,拨打相关人员电话,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无法取得你公司账册、报表等资料。我局于2023年02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湛税二稽检通〔2023〕3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二稽税通〔2023〕6号),你公司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处理决定

对于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

(一)关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19年应追缴增值税77,212.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77,212.00元征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404.83(77,212.00×7=5,404.8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77,212.00元征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2,316.37(77,212.00×3=2,316.37)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按照实际应追缴增值税77,212.00元征收相应的地方教育附加1,544.23(77,212.00×2=1,544.23)元。

你公司2019年取得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于所属期2021年12月(申报期限2022年1月19日)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并申报建设维护建设税,但申报的税款未归属到申报抵扣税款的所属期,未足额申报滞纳金。对你公司逾期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金额33,512.53元(如下表):

税款所属期

滞纳金计算起始日

滞纳金计算截止日

滞纳金计算天数

应交滞纳金

增值税

201907

20516.62

2019年8月16日

2022年1月19日

888

9109.38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07

1436.1634

2019年8月16日

2022年1月19日

888

637.66

增值税

201909

19802.2

2019年10月25日

2022年1月19日

818

8099.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09

1386.154

2019年10月25日

2022年1月19日

818

566.94

增值税

201911

36893.18

2019年12月17日

2022年1月19日

765

14111.64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911

2582.5226

2019年12月17日

2022年1月19日

765

987.81

合计

33512.53

(二)关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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