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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荣茂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8/3 19:36:13 浏览: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9年应缴未缴印花税203.00元(676,600.00×0.03=203.00)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补滞纳金共33,512.53元,印花税203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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