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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湛江发布32项共122条稳经济政策措施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

发布日期:2022/10/13 16:32:19 浏览:419

来源时间为:2022-10-13

10月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湛江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方案中包括6个方面、32项共122条稳经济政策措施。

以下是方案全文及解读:

(本文有删减)

湛江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省相关工作部署在我市落地落实,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一)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严格落实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3.各县(市、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4.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本级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本级预算资金和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科研资金除外)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对上级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5.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6.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使用节奏,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8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7.加强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周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8.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报省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9.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县(市、区)、市直单位按程序报省同意后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市、区)、市直单位使用。

10.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做好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1.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2.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13.优化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对今年市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14.对与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5.协助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优化农业担保分支机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进一步放大支农助农效应,提升年化担保贷款余额。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16.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业务。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7.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8.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19.落实国家、省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0.落实国家、省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21.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2.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今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3.优化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4.拓宽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25.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6.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今年底。

2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28.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记录,并免收罚息。

29.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利息和罚息。鼓励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0.积极争取省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1.做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按照省统一工作部署,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地方法人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32.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建立、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3.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借助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4.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发挥出口信保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功能。

35.实施知识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5.2亿元以上。

36.按照规定缩短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37.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协调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38.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稳中有降。

39.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0.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完善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落实我市推进企业上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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