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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1/9/13 2:20:55 浏览:729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六条【涉企政策审查和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布,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解读。

第四十七条【公共法律服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逐步建立全面覆盖的法律服务网。

第四十八条【司法公开和诉讼便利】

本市推进智慧司法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动态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诉讼辅助、诉讼事务、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水平,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府院执行联动】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第五十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

本市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进商事纠纷的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和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本市探索设立破产投资基金、推动解决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难。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建立健全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身份证件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接管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以刑事手段方式插手处理经济纠纷的;

(三)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服务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开办企业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五)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六)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保证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未及时清退返还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便利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互认而要求重复评估的;

(九)对市场主体提出信用信息异议后,经核实确有错误未及时更正或者撤销,以及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错误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破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十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违法妨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履职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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