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湛江 > 下设单位 > 正文

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1/9/13 2:20:55 浏览:727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本市逐步压缩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

第二十八条【水电气供应及税务服务】

本市2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供水和供气外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违法拒绝或者中断对市场的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第二十九条【优化用地及工程建设审批管理】

本条例实施后供应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办理后续报建手续。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特定区域评估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前置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范围内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

本市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本市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

本市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后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对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并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扶持】

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对重点行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章开放创新

第三十二条【先行先试】

本市立足开放改革创新的实践需要,根据国家授权及本省立法权限,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先行先试立法。

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加强陆海新通道与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衔接,打造沿海经济带东西翼增长极,建设湛茂都市圈,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腹地,积极融入环北部湾经济圈,开拓东盟自由贸易区门户城市,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三十三条【数字经济发展】

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

第三十四条【产业供应链发展】

本市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一)推动内部体制机制互通;

(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

(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三十五条【产业和招商】

大力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及时公布产业平台、工业园区等招商计划,对重点招商对象和项目,创建一站式服务机制。

重点鼓励产业园区运营方利用新兴技术开展产业招商服务,鼓励全市产业园区衔接互认机制。

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本市建立适应总部机构和研发中心运营的差异化营商管理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市国际商贸中心、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跨国企业、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第三十六条【人才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完善首席技师认定、聘用和考核等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外籍人才服务专区,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自主研发支持】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本市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以专利许可与反向二次许可等创新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广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举证妨碍规则;推行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十九条【普惠创新】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国有资本开展创新创业投资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可以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社会出资人给予支持,采取协议转让等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方式退出。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完善与小微企业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本市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高效通关】

本市建立进出口货物全球质量溯源体系,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等申报方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推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创新模式。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对碰,实现口岸“通关 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口岸、港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四十一条【信用监管】

本市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以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

第四十二条【包容审慎监管】

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制度,明确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规范行政检查】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除重点监管企业外,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检查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次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监管信息共享】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实现监管全覆盖。

本市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抽查检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信用湛江网统一向社会披露。

第四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

本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 廉江市营仔镇新村村委会湛江鸡养殖基地配套道路硬底04-30

    来源时间为:2024-04-29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廉江市营仔镇新村村委会湛江鸡养殖基地配套道路硬底化工程品目采购单位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廉江市公告时……

  • 第三批出炉!24家!04-29

    来源时间为:2023-01-29近期,24家高校通过省水利厅组织复合验收成为广东第三批节水型高校城市学校广州广州开放大学(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04-29

    来源时间为:2023-11-07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