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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访条例草案今日初审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郑锐唐星通讯员任宣
土地所有权纠纷、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等八类事项,或将通过法治渠道解决,信访局一律不再受理。经过多轮调研和评估,今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分组初审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避免信访“架空”司法的改革意图,有望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省人大在其官网(www。rd.gd。cn)公开了草案全文,邀请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
首次明确涉法涉诉范围
尽管中央年初即对外发布了“涉法涉诉退出普通信访”的改革动向,但究竟何为“涉法涉诉”案件?官方一直没有公开明确定义,学界讨论也莫衷一是。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广东省信访条例一审稿通过多个条款规定了信访事项,并列举八种情况必须通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即不属于信访覆盖范围。
一审稿文本显示,八种必须移交法治渠道解决的诉求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等。
而严格的信访事项,根据一审稿的规定,限定为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对有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或公职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控告或检举公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诉讼等法定途径并未囊括的诉求。
与此前省人大委托中大、暨大和广外分别起草的专家建议稿相比,一审稿基本上集各稿之大成,将可以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的纠纷都排除在了信访之外。
此外,一审稿还细分了涉法涉诉案件的类型,指明了对应解决路径。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应由相关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处理,不服者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信访量或可大幅下降
依据这样的分类,未来信访机构的案件量或将大幅下降。
省人大此前在省内的调研结果显示,今年1-9月,省信访局收到的来信来访事项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诉讼仲裁、社会保障、社会治安、村务公开、劳动纠纷等方面,总计17120件,占信访总量的54。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诉讼仲裁和土地资源管理的事项位列三甲,数量分别为2489、2222和1605件。
“信访人的信访内容宽泛是近年来信访总量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本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矛盾和纠纷,部分上访群众也通过信访要求国家机关解决,使得涉法涉诉事项在信访工作中呈快速上升趋势。”报告称。例如,湛江市进京上访事项中,涉法涉诉类占比38。
省人大调研组认为,这种局面反映了信访偏离其作为接受公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渠道的原有定位,其权利救济功能被过度扩张的困境。部分信访人认为信访解决问题快、成本低,是背后原因之一。
未采纳“人大领导信访”建议
专家建议稿曾提出强化各级人大在信访工作中的参与功能,如中大稿提议在人大专设信访工作委员会,“领导”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并可适时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从一审稿来看,这些建议并未被采纳。草案维持了现有的信访组织架构和受理范围,即县以上政府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和统一接待场所,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确定负责机构和人员。人大、法院和检察院内设的信访机构,仅负责与自身职责有关的信访事项,与现状基本一致。
为避免“踢皮球”的情况出现,一审稿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写明了政府部门信访分工,如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由国土部门受理等。
八种必须移交法治渠道解决的诉求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的;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其他要点聚焦
1.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2.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必须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3.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查、复核。复核意见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