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要求,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216.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一体有序发展。加强湛江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发挥对粤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批复提出,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1.66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国务院批复同意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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