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湛江 > 百姓生活 > 正文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公布

发布日期:2016/4/12 16:00:42 浏览:543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4287466湛江新闻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2月20日通过的《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

起草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

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法规解释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立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法规划、

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十条立法建议项目在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编制立法规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立法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每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年第三季度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每届的立法规划草案;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

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