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12-05
医院允许没有资质的“赤脚医生”进入病房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经救治无效病故,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2017-12-0510:18来源:湛江日报林小军通讯员张维陈小漫谭飞凤2017-12-0510:18:26.0法官说法_“赤脚医生”误人医院应否担责?法官说法赤脚医生医院担责法院判决4287466湛江新闻
医院允许没有资质的“赤脚医生”进入病房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经救治无效病故,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日前被公布:2015年7月27日,一岁三个多月的王某媛被开水烫伤头部后面及背部,被送到徐闻县某医院住院救治,因病情没有得到缓解,7月29日转到徐闻县XX医院住院治疗。在王某媛母亲的坚持下,徐闻县XX医院主治医生同意院外一名“赤脚医生”进入病房用药膏为患者敷伤口治疗。8月1日,王某媛病情危重,先后转院到徐闻县某保健院、徐闻县某医院,但抢救无效,当晚病故。经鉴定,王某媛因大面积烫伤并发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王某媛的父亲王某友将徐闻县XX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决徐闻县XX医院赔偿王某友各项损失合计88288.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焦点是徐闻县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王某媛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的主治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无菌处理的药物直接敷在大面积烧伤的伤口上且用外人自带的纱布和绷带进行包扎,可能导致感染加重,但仍违规允许患者家属将“赤脚医生”带入病房为患者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徐闻县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此过错因素是导致王某媛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考虑王某媛自身的病情、其父母为其转院及带“赤脚医生”给其用药等情况,酌情判令徐闻县XX医院对王某媛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给王某友。
法官寄语
不具备执业资格的“赤脚医生”非法行医,极大可能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对于那些所谓的“江湖郎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和理性,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们的偏方,而耽误了救治时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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