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改善公共服务管理和提供方式,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增进社会民众福祉。
二是落实好国务院新医改意见中提出的“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政策精神,进一步消除保险机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的制度约束,放宽准入限制,增加有效供给。在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同时,大力推广“湛江模式”,鼓励具备机构网络优势的保险企业参与医保经办业务。
三是推动政府部门职能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从中央有关部门层面强化职能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平台,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实施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实现城乡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推动城乡二元结构改善。
四是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在基本的医疗保障基础上拓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以其市场针对性和灵活性,满足我国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医疗保障需求,对较低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形成有效补充,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五是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其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在开展新医改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新医改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