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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伤人判无罪检察院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抗诉

发布日期:2016/7/30 22:41:09 浏览:521

新闻摘要:备受社会关注的湛江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伤害他人案,一审时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湛江市检察院支持霞山区检察院抗诉。

2011-09-2317:11:04.0城管伤人判无罪检察院认为事实认定错误抗诉鉴定,法医,法院,湛江市,伤情,年月,执法,医院,春柳173437广州频道null

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该抗诉案昨在湛江中院开庭

羊城晚报湛江讯记者袁增伟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湛江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伤害他人案,一审时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湛江市检察院支持霞山区检察院抗诉。9月22日上午,该案在湛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城管与商贩纠纷五人受伤

2006年10月22日上午,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人员巡查葵发商店,认为有违章摆卖行为,决定暂扣葵发商店物品。店主李葵认为已按执法局之前的要求摆放水果了,没有违章,不让执法局人员暂扣物品,从而发生纠纷,拉扯过程中,李葵跌倒地上。李葵的兄弟李乔和李敏与执法局人员理论发生纠纷。

被告人———霞山执法局李伟、杨春柳及其同事要将李敏、李乔押上执法局车辆,但遭遇反抗,李伟、杨春柳等人强行将李敏、李乔抓上车送至派出所。在这过程中,李葵、李敏、李乔、李伟、杨春柳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葵、李敏、李伟、杨春柳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李乔的胸部及双季肋部压痛,属轻微伤。但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2006年11月8日的×光片显示患者左侧第5肋骨段骨折,相应胸壁软组织肿胀,伤情未定,处理意见为在附属医院遵医嘱治疗三周复检。

伤情鉴定结论不同惹争议

2007年1月8日,湛江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认为,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2006年12月20日的×光片显示患者李乔骨折已有少量骨痂生长,伤情为轻伤。被告人李伟、杨春柳对李乔伤情为轻伤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后,到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调取李乔在该院治疗期间的相关病历及×光片,医院以电脑故障,没有保存到李乔的×光片为由,未能提供。

2008年12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乔伤情作法医复议鉴定。该鉴定所要求李乔到医院重新拍片,但李乔拒绝。公安局霞山分局从档案材料中提取李乔病历6页、法医门诊记录36页及李乔自己提供×光片6张送鉴定所鉴定。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12月28日作出审查意见:依据不足,不评定李乔为轻伤。

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决定由法院指定医院对李乔伤情重新检查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李乔伤情进行鉴定,但李乔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法院委托鉴定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伤情无法确定

霞山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被告人杨春柳、李伟身为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查处违章摆卖过程中,与档主李葵发生纠纷、拉扯,继而又与李葵的胞兄发生推扯、争执,造成李葵、李敏、李乔受伤,均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对于被害人李乔的伤情,事发第二天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7年1月8日法医鉴定为轻伤,2008年12月28日法医复议鉴定不评定为轻伤。在检材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鉴定结果;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有疑问,决定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李乔拒绝,据此李乔应承担伤情无法确定的法律后果。鉴于李葵、李敏伤情均为轻微伤,李乔的伤情无法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柳、李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春柳、李伟无罪;被告人杨春柳、李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乔、李敏、李葵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7637.24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检察院抗诉:事实认定错误

法院判决后,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湛江市检察院经审核认为:李乔被伤害后,其提供给法医作鉴定的检材均是其在法医指定治疗的医院拍摄所得,其X光片来源确定、合法。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审查意见书存在重大缺陷,应不予采信,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合法,其所作的鉴定结论正确,应采信作为定罪依据。一审法院不采信湛江市公安局法医的鉴定结论,判处被告人李伟、杨春柳无罪的判决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霞山区人民检察抗诉正确,应予支持。”2011年8月1日,湛江市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发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9月22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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