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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病死猪牛肉7万多公斤湛江5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5/10/17 12:57:07 浏览:749


在巨大利润的刺激下,黑心商贩们无视法纪,低价非法收购病死猪肉、牛肉,经过加工处理后腌制成腊肠、腊肉或卤肉销往各地,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近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牛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5名被告人获刑。


2010年,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在遂溪县黄略镇为他人打工时,了解到低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牛肉进行销售的利润可观,于是在湛江麻章租住房屋从事收购死猪肉、死牛肉行业。他们通过电话的联系,低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牛肉,并用纤维袋打包装50市斤一件放在麻章一家冷冻厂,然后向游某伟、井某元、王某香、欧某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王某军、王某业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牛肉共146689市斤,销售金额达79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遂溪县赤头村附近承包养殖猪场,同时向各养殖猪户发放名片收购病死猪信息,并雇佣被告人黄某兴为其打工。当被告人李某收到有病死猪出卖的信息后,即安排黄某兴到现场将病死猪运回李某的养殖猪场内屠宰。被告人黄某兴根据病死猪的大小确定病死猪的收购价格在20元至100元不等。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黄某兴收购病死猪40头和病死牛一头。被告人黄某兴在李某的养殖猪场屠宰后提取猪肉、牛肉销售给王某军、王某业,其中猪肉8616市斤以每市斤2元至3元进行销售,牛肉111市斤卖得670元,共获27350元。


被告人刘某志专门经营肉制品生意。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志先后6次以每市斤14元至1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军夫妇购买死因不明牛肉2600斤,并支付给王某军30000元。被告人刘某志购买被告人王某军夫妇的牛肉后,用于制作卤牛肉以每市斤35元或50元销售给某光采购公司,获得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王某业、李某、黄某兴、刘某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不等,分别并处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早就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表述,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就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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