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湛江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相关参考资料:
湛江市、湛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湛江市交通投资、广东湛江市伍杰忠案、湛江市新闻、湛江市副市长伍杰忠、湛江市建筑工程、湛江市伍杰忠、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