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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湛江市消委会发布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3/29 13:38:50 浏览:686

工作人员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为黄先生推荐了足够的候选人。推荐之后双方可以约见面,为什么别人不肯见面呢?也要找找自己的原因,不能一味迁怒于别人。公司没有退款的先例,不同意退款,但可以延长服务时间。于是,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代理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传票送达经营者后,经营者终于同意退还部分服务费用。黄先生考虑再三,提出了撤诉意愿,市消委会尊重消费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同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合同中的内容均不违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故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亲俗称见面,显然与“推荐”不是同一概念。“相亲次数是见面次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示: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目前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婚恋平台很多都布满了精心设计的套路。部分开通了线上平台的相亲机构在线下大搞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凑数式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公司时要谨慎,要注意甄别,选择比较大的品牌,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审视合同的条款,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六:消费者因疫情要求退还聚餐定金酒店全额退还值得点赞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是农历正月初六,为确保同学聚会如期进行,坡头区的消费者杨先生在1月17日向开发区某大酒店预定了两个包间,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

除夕晚上8时,一家人聚在一起看春节联欢晚会时,经家人提示,杨先生了解到广东省已经开启公共卫生安全一级响应,为了安全觉得应该取消这次聚会。于是便打电话到该大酒店要求取消订单并退还押金,但是,遭到拒绝。年初二,他亲自到该大酒店要求退款,但该大酒店只同意延期在酒店消费,不同意退款。无奈,杨先生通过市消委会微信公众号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退还10000元定金,以及200元交通费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

【处理过程和结果】

年初五,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湛江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迅速致电该大酒店餐厅负责人,并和负责人建立微信联系。该餐厅负责人提出,酒店开出的定金单据已注明:“顾客如有特殊情况取消宴会,需要提前三日通知酒店,在没有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押金在日后用餐可以抵销饭款,否则不予退还押金。”对此,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向餐厅负责人转发中消协和省消委会对经营者的倡议,建议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研究推出退改费用调整措施,要保持售后服务渠道高效畅通,积极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满足消费者退款诉求,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也致电消费者,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经营者及消费者均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双方可以互谅互让、共渡难关。当天下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同意退款,消费者撤消除退款之外的诉求。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疫情的暴发时间已经临近春节,年夜饭、聚餐等爆增,一般来说,酒店在收到订单后会提前准备食材等,且节假日期间人工费高于平时时段,因此,结合本次疫情发生后对上述费用的客观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应当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产生的费用由酒店与消费者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提示:受疫情影响,消费者不得已取消或变更了事先预定的旅游、出行、餐饮、娱乐等消费活动,疫情影响是对双方的,消费者要保存好有关消费记录和凭证,本着公平原则,冷静耐心与经营者进行沟通,表达自身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七:理完一次发就被告知卖猪仔市消委会支持起诉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谭女士在开发区某美发沙龙办理了会员储蓄卡,当天充值了3800元,消费了一次,用了444元,还剩3356元。几天后,接到经营者通知:本店已关门,客户请到霞山某美发室继续使用卡内余额消费。

消费者谭女士当时想,虽然路途远了一点,但考虑到经营者的困难,也就接受该转消费条件。但意想不到的是,在2018年11月2日到霞山某美发室消费了一次后,体验的效果与原美发沙龙效果差异较大。同样的消费,对待开发区某美发沙龙的客户,按照该美发沙龙一样的价格扣减费用,但对待其他客户,则按照霞山美发室的对外价格收费,收费远低于开发区美发沙龙的定价。显然存在差别化对待和服务质量与价格不对等的情形。况且原来办的会员储蓄卡是不设期限的,但霞山美发室的负责人说只服务到2019年2月5日。谭女士打电话给开发区原美发沙龙经营者,但一直关机。无奈之下,谭女士向湛江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和结果】

市消委会经调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开发区某美发沙龙关门停业,其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该美发沙龙店内的155名会员从2018年10月1日起到2019年2月5日截止,霞山某美发室帮忙友情服务,凡该店的会员必须使用原店的产品与价格,霞山某美发室是友情服务,所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鉴于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况,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2020年5月19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3179元。

【案件点评】

双方形成了美发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区某美发沙龙的停业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3179元。

提示: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近年来,有关预付式消费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关于人去楼空、老板卷款跑路的报道不时见诸报道和自媒体。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时,要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还可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环境。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不能因商家优惠幅度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时,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对没有合同的或者卡面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地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或交纳预付金,每次充值金额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以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情况,造成个人损失。

同时,应妥善保管好预付款凭据、服务章程、合同等证据,每次消费完后,要求商家提供单次消费凭据,及时核对卡内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当发现商家情况异常时,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投诉举报,及时进行维权。

案例八:机器人“死机”维权调解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因机器人教育能够激发兴趣、引发思考、开发智力,启发创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很多家长都给小孩报名学习机器人教育课程。

市民陈女士于2019年12月在开发区海滨大道某教育公司为其小孩报名机器人课程。但是,在2020年6月19日,该教育公司忽然撤场。陈女士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回复是因疫情问题无法开门营业,并表示会尽快退还余下的培训费用,但过了一个多月,却仍然没有退款的回音,无奈,陈女士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

在2020年7月,先后有类似陈女士遭遇的多名消费者向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及向湛江市消委会投诉。有的消费者反映,公司已转移课程至霞山和赤坎的某机器人店上课,要求学员到这两家店上课,但家长们都不同意。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和经营者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工作,组织部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指出经营者已违约在先,应当退还余下的费用,甚至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若不予配合,将提请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逐一支持消费者诉讼。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涉案91位消费者共计64463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指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课程转移给其他培训机构,显然该行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点指出: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冠肺炎发生在一月份,经营者在三月份以疫情为由停止服务,不能免除责任。

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应尽量选择短期付款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额投入。不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贷”等信贷产品。

案例九:混凝土浇筑楼面存缺陷经鉴定经营者部分赔付消费者损失

【案情简介】

建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但对于遂溪县村民张先生一家来说,却遇到烦心事。2020年11月,张先生拆掉了原有的老旧房子,在原址盖一栋三层楼,该楼的楼面面积约120平方米。在使用某公司混凝土浇筑第一层楼房楼面时,发现几天过去后,浇筑的构件出现大块脱落现象,怀疑所用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可是与该公司协商时,公司代表坚持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讨说法无果,张先生向遂溪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涉诉公司全部拆除所浇筑的问题构件,重新浇筑达标合格的构件,赔偿施工费共约2-3万元。

【处理过程和结果】

遂溪县消委会接诉后,迅速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浇筑好的构件出现大块脱落情况。张先生聘请的施工队负责人强调施工不存在问题。公司代表强调混凝土每天检验才出厂,混凝土质量不会有问题。现场经双方确认涉诉金额约2.5万元。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出组织鉴定,消费者先行垫资鉴定费用。消费者起初难于接受。工作人员承诺:消委会组织的鉴定,如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全额予以补偿。经工作人员释法说理后,消费者同意鉴定。在此基础上,消委会组织双方签订《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注意事项;签订《鉴定委托书》,约定鉴定机构。后经敏捷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因是:1.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合理、不合格;2.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木模板淋水不足;3.混凝土构件钢筋保护层太薄或者混凝土自身不紧密。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因建筑构件不合格原因既有公司的责任,也有施工方的责任,消委会酌情认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经调解,公司同意赔付消费者共计3.2万元损失的7成责任,即赔付2.24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涉诉公司生产的混凝土不及格,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消费者明知施工方没有相应的资质仍聘其承建涉案工程并存在过错,因此,消费者也应对工程不合格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提示:农村农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主要反映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但是,建筑构件形成后不合格涉及诸多原因,既有生产厂家的原材料问题和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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