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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0/4/19 9:27:18 浏览:1407

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对接

与省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对接

与省电子证照平台对接

与省“十统一”事项目录系统对接

与省中介超市平台对接

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对接

与省电子审图系统对接

与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与省统一物流服务平台对接

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

预留与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对接(3个)

5.

等保三级测评

中标人聘请等保测评机完成采购人委托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工作。

1项

6.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规范编制

对政府部门、国企单位的审批事项的办事材料、业务流程进行调研梳理,形成我市“统一审批管理体系”规范。

1项

7.

政务云迁移

为配合我市电子政务云部署推广工作安排,后续需对本项目进行政务云迁移,包括系统迁移、数据迁移、接口适配改造等内容。

1项

2.7项目工期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初步完成系统建设,2个月内完成调试并提交申请上线试运行,上线试运行1个月通过后,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最终验收。项目终验后进入3年系统维护期。

3、技术规范和要求

3.1建设原则要求

在建立系统的框架时,在技术路线选择、数据规范、应用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充性等方面给予全面地考虑和留有充分的余地。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体现以下原则:

1.实用性原则

要求系统建设中所覆盖的业务功能不但能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和在线办理的业务需求,还适应各类业务角色的工作特点,必须易于使用、管理与维护。整个系统的设计应遵照标准的用户界面设计规范,充分考虑各部门人员的操作习惯,通过人性化界面提供业务处理功能。

2.高效性原则

系统运行、响应速度快,各类数据组织合理,信息查询、更新、出图顺畅,并且不因投入运行的时间长、数据量不断增加而对系统的整体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如响应速度急剧下降)。

3.集成性原则

系统建设中所涵盖的各业务流程之间应产生有机衔接,通过数据库关联、业务数据整合、数据交换等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与通存通取。通过对数据交换接口和WebService服务接口的封装,方便实现本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的对接。

4.标准化原则

系统建设要严格遵循国家、行业有关的标准和规范,在系统架构、应用技术、平台选用等方面都必须遵守IT工业标准,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应用系统的各个模块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下,数据资源能够得以顺畅流动,构成一个具有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数据的开放系统,具有易扩充的、稳定的数据与应用体系。

5.可维护性原则

系统设计应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分层化的方法设计,软件实现时尽量采用构件化。通过采用构件化软件开发方式,引入面向服务(SOA)的理念和技术,以满足如下可维护性要求:一是系统结构分层,业务与实现分离,逻辑与数据分离;二是以接口为核心,使用开放标准;三是构件语言描述的形式化;四是提炼封装构件的规范化。

6.可扩展性原则

考虑到项目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扩充、逐步完善的过程,应采用积木式结构、组件化设计等开发建设思路。整体构架要考虑系统内外的无缝连接,为今后系统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余量。

3.2总体架构要求

按照《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要求,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体系应针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全流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应用场景,提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区域评估、网上申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联合测绘、多图联审、联合验收、效能督察、信用监管、统计分析和系统运维等功能应用,并实现与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

本项目需整合“多规合一”平台、公共审批平台以及各部门相关的专业审批系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工程建设相关各职能部门和市、县、区各层级,实现统一申办、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等业务功能。

3.3非功能性要求

性能需求:平台查询等普通操作响应时间要求在3秒以内;统计汇总信息操作响应时间要求在5秒以内。

运行时间要求:平台要保证能够在7×24小时全天候运行,平台的可用时间百分比不低于99.99。

平台故障率:平台能够稳定地运行,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小于两个月。出现故障后,平台的平均修复时间不超过5小时。

容错性及可恢复性:平台可以接受用户一定程度的错误操作和非法输入而不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且可以恢复由于错误操作造成的对数据的影响。平台局部出现故障时,可以对平台局部进行隔离式的修复操作而不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平台局部出现故障后,要求平台具有一定的自恢复能力,例如:对故障前的错误操作以及错误数据能够回滚。

功能扩展性:平台使用标准的开放型架构、技术进行设计,充分考虑业务的发展,当一些业务发生变更或整合系统时,对平台的影响尽可能小,对程序的改变只涉及到平台后台配置部分,而不会对平台其他部分或整体造成影响。

性能扩展性:设计平台时,其性能的扩展性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每增加一倍设备,平台相关性能可增加70-80;设备每增加一倍的处理能力,平台相关性能可增加70-80,每增加一倍的存储能力,平台容量可扩充70-80。

可分析性:设计和维护人员通过阅读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可以容易了解程序功能及其如何运行。

易修改性:本平台程序容易修改,是可理解的、通用的、简单的。

可测试性:平台功能的正确性应该容易被验证,程序应当是可理解的、可靠的、简单的。

适应性:对平台的适应、对数据库的适应。

可安装性:操作简单化、方式多样化、过程可控化。

软件部署要求:本项目所建设的软件系统将基于市统一电子政务云平台进行系统部署,依托政务云平台实现网络安全防护。本项目设计和部署实施应满足政务云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等保三级保护、政务云安全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本项目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和部署实施。

4、建设内容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子系统

在线联合审批模块应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跨部门协同审批,通过统一受理、数据共享、流程关联,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1)网上申报:面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管理。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注册用户,按照项目类型查询办事指南,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原则提交申报材料,实时查看项目审批进展和审批结果,可以在线咨询和投诉,可以对相关部门的服务进行网上评价。对于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系统应实现电子化统一管理,具备防篡改等安全管理功能。

(2)统一受理:面向窗口人员和部门审批人员,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批申报的统一受理。能够对项目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实现接件登记、材料补正、容缺受理等功能;并支持对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实现受理、补正等操作,同时能够出具相应的回执。

(3)并联审批:面向部门审批人员,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按不同的项目类型、业务流程、分阶段并联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各个部门能够在线协同审批、提出相关审查意见,了解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审批进展,查阅项目前阶段审批结果,按期完成项目审批。

(4)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5)效能督查:面向审批督察人员,以“工程建设项目”为督查对象,实现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全程覆盖,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审批服务密切相关的各个领域的全方位监管。

(6)信用监管:面向审批人员,实现信用监管功能。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各类信用主题涉及信用管理的行为进行记录,监理红黑名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7)联合测绘:面向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和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可一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多项测绘工作,测绘成果实时推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联测业务管理、联合测绘委托、图件材料共享、联测成果报送、联测成果共享、联测过程跟踪等功能。

(8)统计分析:面向审批督察人员、审批部门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基本信息、审批过程及结果等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相关功能,辅助相关分析决策。根据平台要求,对项目审批的状态和事项进行多维度的查询与对比。

(9)公共基础支撑:提供安全、稳定组织机构、用户、角色、权限、日志审计、消息管理、办理材料管理等基础管理构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运行的需要。同时要求配套强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自定义配置管理工具,包括对业务场景的配置,以及业务场景办理流程包含的事项、表单、材料以及之间的前后置关系等进行灵活配置。通过良好的审批事项管理、表单定义引擎、场景配置引擎、流程编排器及调度引擎、材料管理引擎,对系统业务流转提供相关基础配置及运行的支撑。

二)联合验收子系统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1)联合验收条件检查:用户可以在系统自动检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法定验收条件。

(2)联合验收申办受理:建设单位可以在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网上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且统一提交电子化材料。

(3)联合验收通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2~3个工作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4)联合验收现场踏勘:各部门在现场踏勘后完成后出具各自验收意见及认可文件,由建设部门汇总后,出具统一联合验收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5)联合验收整改: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存在的问题交由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以短信、邮件、打印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同时,联合验收进入整改环节。

(6)联合验收复验: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且并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

(7)联合验收办结出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8)验收档案归集共享: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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