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民族宗教局获悉,我市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可继续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公安部新发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只能在未满十八周岁前和年满十八周岁到二十周岁之间,有两次变更的机会,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需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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