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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0 12:32:41 浏览:1260

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擅自取水责任】在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责任】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开凿新的取水井,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污染地下水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拒缴、拖延缴纳水资源费责任】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计量法律责任一】未安装地下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量法律责任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动态监测、取水计量监控设施及其标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数据准确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湛江市水务局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湛江市贯彻落实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存在问题措施清单的函》(湛府函〔2019〕74号),《广东省湛江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2016~2020年)》中“地下水超采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政府将《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列入2020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我局承担了此次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对起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意见。为提高法规质量,保证立法进度,在湛江市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挥下,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起草工作。经过严格的采购程序,广东海洋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中标,并如期完成了草案起草任务。在广东海洋大学专家意见稿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依照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公众征求了意见,在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办法》)。现将该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完成我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任务和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

湛江市地表水资源不足,生产、生活用水严重依赖地下水,由于长期使用地下水,造成的主要问题有:

1.赤坎、霞山和硇洲岛地下水超采。目前,湛江是广东省唯一一个有地下水超采区的地级市。湛江市有三个地下水超采区,分别为霞山区、赤坎区和硇洲岛。其中,硇洲岛为小型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面积为56km?2;;赤坎为中型深层承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145km?2;;霞山为中型深层承压水一般超采区,面积为200km?2;。

100mm的区域面积从1984年的0.6km?2;到1999年的23.3km?2;,2011年扩大至82km?2;。

3.海(咸)水入侵。硇洲岛曾经由于不合理开采地下水,浅层潜水位出现显著下降,2004年发现该岛部分地段地下水位下降至海平面以下,并引发了海(咸)水入侵生态环境问题,形成了面积为15.3km?2;的海水入侵区域,使岛内近海地带地下水水质发生不同程度咸化。2004年发现海水入侵以来,市、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岛上地下水超采的治理工作,采取调整岛上种植结构、开展农业节水、建设集中安全饮水工程和实施阶梯水价等措施对地下水进行压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彻底解决岛上居民生产和生活对地下水过度依赖的问题。

为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湛江市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加大我市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工程进度,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及地下水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超采治理和地下水保护,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是重要的保障措施。目前,湛江市还未形成以水法为核心、多层次、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变化,国家和省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已经基本建立,水资源管理正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因此要建立健全适合湛江市市情的法规体系,并且还需要根据我市地下水资源特点和形势,制定专门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湛江市地下水管理办法》是对以上立法需求的回应,是建立我市完善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使各项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和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为促进和保障地下水开发与利用规划顺利实施和完成的有力保障。

第二,是保障我市用水需求与用水安全的客观要求。

按照《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湛江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雷州半岛水利建设“十三五”规划》《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广东雷州半岛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2015~2025)》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加大地下水替代水源建设力度,从而形成“以地表水区域供水为主、乡镇集中供水为辅、地下水分散供水为补充”的供水格局,地表水区域供水将成为湛江市区最主要的供水方式,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取水井将逐步关停。但在此之前,地下水仍然在我市的供水保障方面发挥作用。对我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地下水的合理利用方面,因为湛江市是历史性干旱区,自古以来,当地居民就已学会钻井取水,但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及技术等条件所限,开采深度及开采量有限。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地下水开采数量逐渐增加。由于早期地下水的开采多源于各开采单位的自发行为,无论是取水井的分布、开采层次还是取水量的多寡均取决于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缺乏系统科学规划,局部地区出现开采区域集中、开采层位集中、开采时间集中的“三集中”开采现象,部分区域地下水取水井向工业集中区集聚,容易出现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需进行调整优化。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市用水需求与用水安全,出台《办法》对我市地下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科学保护地下水资源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出台针对性强、效力高、可操作性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力度,保证我市水资源利用实现从地下水为主向地表水为主的转换,可以为构建长效化、常态化的保护机制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第三,是规范我市地下水管理的现实需要。

我市目前地下水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

1.部分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地下水取水项目的申请审批、凿井、地下水的使用、取水井的填埋封存、取水计量、应急备用取水井的维护、管理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未完全到位,区域内还有少部分取水井未办理取水许可。尤其是农村水厂取水井的“四个一”管理不到位,计量设施不完备、技术档案不齐全。同时,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布局不合理,生产、监测结合井较多,专用监测井少,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保证。

2.部分取水井不同程度存在质量问题,如早期成井材料多选用水泥管材,部分水井滤料回填不到位、止水工艺不严格,取水井使用后不久便出现出水量减少、水质变差等现象。止水质量有问题的取水井如同开凿的“天窗”,造成含水层串通,导致含水层局部水质污染。

3.管理权责不明。地下水管理涉及广泛,除了水务局之外,地下水污染涉及生态与环境保护部门,地热水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污染防治涉及农业部门。此外,地下水资源治理规划涉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及上下级政府间规划协调衔接问题。

在解决以上问题方面,出台《办法》,可以合理确定各级部门管理权责,规范地下水管理部门执法权力,敦促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帮助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第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地下水安全及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正在制定和实施以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战略,不断减轻我市地下水使用压力,有利于在转折和过渡期内地下水管理压力,减少《办法》实施可能面临的实施问题。

目前,湛江市市区共有9座水厂为居民及相关用水单位提供自来水,总供水约45.1万m?3;/d。其中3座地表水厂,赤坎水厂、霞山水厂和麻章水厂,目前日供水为分别18万m?3;/d、8万m?3;/d、5万m?3;/d;其他6座均为地下水水厂,目前供水为14.1万m?3;。根据《湛江市区供水专项(2005-2020年)》:近期应停止开采地下水作为市区供水水源,以遏制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而引发的地面沉陷、海水倒灌等严重环境地质问题。霞山地表水厂建成最终总供水规模为50万m?3;/d,分两期建成,将有效解决霞山-赤坎片区的供水问题,使得市区内的供水水源大部分由地表水提供,大大降低地下水开采量,实现以地表水源为主,地下水源为辅的供水格局,彻底优化我市水资源利用格局。目前,霞山水厂一期25万m?3;/d已建成投入试运行。远期(2030年),随着湛江引调水工程、合流水库建设工程等水资源调配工程的建成,进一步置换地下水水源,使我市维持较好的地下水生态水位,确保我市地下水治理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我市已出台的多部规范性文件为地下水管理工作地方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市已出台《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并已开始实施,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对我市地下水治理的难点、痛点有了清晰的认识,这些地下水治理的痛点和难点及其解决经验、方法已经写入了《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出台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经验基础。

第三,国内已经有多地立法经验可以借鉴。受地下水特殊性质和专业治理缺乏经验等因素的干扰,破解地下水污染成为行业内多年难题。根据以往环境污染问题整治的经验,首先应确立地下水防治政策,国内外在地下水治理立法领域已经有一些成功的方法可供借鉴。这些成功经验都在《办法》中得到了体现,此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一系列水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例如,辽宁省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于2003年8月颁布施行了《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北京市为防治地表水、地下水的饮用水源污染制订了《北京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上海市由于发生地面沉降,1957年就制订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63年又规定了凿井需履行审批手续,经过多次修改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在地下水的治理方面,国家已颁布施行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都有涉及。我省也已根据国家相关的水资源法律、法规,制订并颁布实行了《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广东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促进了全省地下水的科学管理与有效保护。《办法》在上位法授权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各地区、各部门及个人之间的行为,是更加符合我市现状和未来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需求的法规,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更充分有力的依据。是有效保护和管理我市地下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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