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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开发区法院当庭依法撤消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一《答复》

发布日期:2017/11/18 14:04:02 浏览:472

湛江开发区法院调查认为,原告向被告对涉案土地的出让申请时,已经提供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该宗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出具的《基础设施工程预算书》和《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书》,被告认为开发投资总额要以原告提供报建手续、施工许可等资料作为依据的,但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因此,被告以无法认定该项目开发投资总额,无法认定是否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为由作出雷国土资函(2016)6号答复,显然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请求撤消被告答复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袁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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