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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22 12:16:44 浏览:532

各县(市)粮食局、财政局,湛江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我市成品粮油储备的实际情况,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修订了《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粮食局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4月8日

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油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湛江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油,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用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市粮食局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政府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油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预拨给承储企业,年终总结算多退少补。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负责对承储企业库贷挂钩、轮换资金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粮油仓储管理规定、《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成品粮(大米、小麦粉,下同)储备,但承储企业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储备成品油不能委托代储。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九条代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粮油加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产品QS认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具有粮食仓容1000吨以上,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防潮、通风等性能要求。

(三)配备必备的粮食检验设施及技术人员。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首次收储,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或散装储存。储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

第十三条成品粮油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能大于50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油。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储备量保持在储备规模70的情况下,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大米、面粉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植物油不少于3次。轮换出入库的成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购进、销售,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管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报告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储备粮油贷款规定的同期利率另行计算,与轮换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粮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十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自行保管的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局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委托代储企业保管的成品粮油储备,其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确保调得快、用得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

第二十二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代储方式的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仍是第一责任人。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派驻专人对代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等部门不定期对成品粮油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二十四条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要负担起责任,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条件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追缴当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低于50的,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湛江市粮食储备中心库、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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