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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局公布典型农资案例

发布日期:2016/4/4 10:52:28 浏览:595

广东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保持对农资市场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强农资日常规范管理,加大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力度,深化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全省工商部门共检查农资经营户68891户次,检查农资商品市场653次,立案查处各类农资商品违法经营行为1697宗,案值759.65万元,取缔无照经营50户。近日,省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七件典型农资案例。

1.开平市工商局查处开平市沙冈保丰农资连锁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2015年8月11日,开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开平市沙冈保丰农资连锁经营部,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农药销售时未履行法定经营义务,并且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金雷”商标的精甲霜·锰锌农药属侵犯“金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且未按规定建立上述农资产品的购销台账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15年9月18日,开平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阳春市工商局查处阳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汇农农资门市部虚假宣传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2015年2月3日,阳春市工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阳春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汇农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肥料销售时未履行法定经营义务,并且存在对所销售农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对所销售的硕生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哈茨木霉菌、四维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且未按规定建立上述农资商品的购销台账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15年4月24日,阳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翁源县工商局查处翁源县惠翠农业技术服务站龙仙青云村门市部销售假农药和不履行法定经营义务案。2015年6月23日,翁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翁源县惠翠农业技术服务站龙仙青云村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农药销售时未履行法定经营义务,并且存在销售假冒农药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真叫好”叶面肥农药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并且未按规定建立上述农资商品的购销台账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015年8月31日,翁源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湛江市工商局麻章分局查处湛江市麻章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肥料案。2015年3月30日,湛江市工商局麻章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湛江市麻章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绿聚能”复合肥料(N P2O5 K2O≥40%,18-10-12,净含量:50kg)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4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8吨,货值25600元。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擅自对上述已被现场封存的不合格肥料进行了转移、变卖。2015年7月28日,麻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大埔县工商局查处大埔县百侯镇国记农资门市销售不合格肥料案。2015年3月23日,大埔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埔县百侯镇国记农资门市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中东硝硫基化肥(50千克/袋N-P2O5-K2O15-15-15总养分≥45)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9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计23吨,货值94300元。2015年6月4日,大埔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查处云安县高歌农资代销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2015年3月20日,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安县高歌农资代销部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花果动丽○R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净含量:500ml,高钾型,K2O≥440克/升,N≥60克/升,B≥10克/升,Zn≥1克/升)和阿迈速○R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净含量:500ml,氨基酸≥100g/L,Fe Zn B≥20g/L)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8日购入上述两种不合格肥料800瓶,共计货值金额34000元。2015年7月17日,云浮市工商局云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连南县工商局查处连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连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肥料案。2014年8月21日,连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连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万福特牌复合肥料【总养分≥45、净重量:50kg,N-P-K15-15-15,含氯(高氯)】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2月11日购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14吨,货值金额36250元。2015年1月23日,连南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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