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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走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题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3/7/12 18:02:04 浏览:68

来源时间为:2023-06-29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涉外律师作用,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助力打好外贸、外资、外包、外经、外智“五外联动”组合拳,广东省商务厅和广东省司法厅于6月27日在湛江市联合主办“涉外法律服务走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题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政策宣讲、行业、贸易风险防范,实地调研企业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本次活动由省律师协会协办,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司法局承办,是今年“以法慧企,粤行越稳”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活动之一。

6月27日下午举行了大会宣讲活动,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马桦,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邓捷,湛江市商务局副局长王正葆,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丁永平出席会议并致辞,广东涉外律师代表、湛江市有关商协会负责人、外经贸企业参加了会议。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熊海涛主持活动。

广东省商务厅一级巡视员马桦指出,当前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缘政治安全发生深刻变化,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加,越来越多企业希望了解、熟悉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务部门是主管涉外经贸的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为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马桦对推进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商务部门要与司法行政部门紧密合作,以《关于加强律师服务支持“五外联动”的行动方案》为指引,加强协调联动,推动涉外企业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外经贸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用好政府部门搭建的平台,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我省涉外律师要贴近企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用行动彰显广东法律人的专业水准和责任情怀。

会议指出,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到“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在打造海上新广东上取得新突破”,湛江等沿海城市发展迎来新机遇,可以充分利用广东涉外法律服务资源,特别是海事海商领域优势,支持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湛江市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现代大工业主战场,初步形成以宝钢湛江钢铁、中科炼化、巴斯夫为行业龙头的绿色钢铁、绿色石化、特种纸业、机械电器、海洋高新等重大产业集群,各类经济主体对外交流活跃,涉外法律需求迫切。会议表示,湛江已印发《推进全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意见》,建立了涉外律师人才顾问库,下一步将争取省厅指导,积极构建司法行政部门、商务部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外经贸企业有机联动的法律服务模式。

6月27日上午,省、市商务和司法行政部门及涉外律师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实地调研。共有8家企业参加了调研座谈会,现场反馈了涉外贸易合同、域外法律查明、不可抗力条款、仲裁地选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会涉外律师均一一回应,努力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行业

湛江市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梁远明了“湛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的现状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他以家电行业为例,分析了企业转型发展遇到的问题: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剧,名目繁多的出口产品认证成为绊脚石;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近似商标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极大;出口结汇风险越来越大,企业对涉俄结算业务风险防控意识不够。他建议:一是政府指导企业进行正确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三是建议出台对俄贸易结汇注意事项,加强中小企业涉俄相关人员收汇结算业务培训,做到风险前置。他表示,商会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小家电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研究和评议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预警服务;引导企业升级产品品质,培育认证服务市场主体。

主题演讲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了“外贸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及应对策略”。她分析了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几种纠纷类型,包括与货物相关的货物运输纠纷和货物数量质量纠纷、以及与货款支付相关的付款纠纷和付款风险,并从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两个方面给出建议。事前预防措施:一是要在交易前严格审核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必要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二是妥善安排货物运输,审慎审查运输单证,合理分配运输风险和购买货运保险;三是根据贸易风险确定合理的收付款方式,注意资金流转风险;四是完善贸易合同条款和贸易流程。事后应对措施:一是积极采取减损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二是和解协商的同时应注意保留索赔权利并关注索赔时效;三是关注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吴秀荣律师介绍了“跨境电商常见纠纷及应对措施”。他结合跨境电商领域常见的若干类型案例,建议跨境电商企业主动应对境外纠纷:一是通过在中国法院起诉,化解境外纠纷,避免境外高昂诉讼;二是面对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向销售平台申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三是对于电商平台无过错被封号,不应无原则认错;四是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五是积极应对境外诉讼,及时抗辩,避免出现缺席判决,严重影响自身权益。六是注重合规申报,避免税务风险;七是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质量检查监控,购买商业保险;八是通过聘请专业机构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关合规机制,包括: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方案等。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清发律师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他指出,企业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过程中的合规性,并避免在海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具体建议包括:一是做好知识产权调研,确保所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二是在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其他企业进行合作之前,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对方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三是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四是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帮助企业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热点问题梳理

问题1:国外客户的商标图案在中国境内被抢注;国外客户授权我公司用其商标出口货物时,被国内抢注该图案商标的公司以我公司违反知识产权法,要求交授权费,应该怎么办?

吴秀荣律师: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注册人,有权利禁止他人在中国大陆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行为,包括制造行为和销售行为。也就是说,未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上述咨询的问题有特殊之处,如果是委托加工模式,且国内工厂接受国外商标注册人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果只是用来出口,不在中国大陆销售,则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注册商标申请,也可以以自己这方的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来抗辩不侵权。如果商标图案涉及版权,可以起诉抢注人版权侵权。

问题2:在展会上签订买卖合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我市企业已经完成第一批发货,在第二批货物生产完毕,与客户沟通具体的发货要求时,客户没有明确是否同意发货,同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杨波律师:

首先,应关注买卖合同中有关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约定,并核查信用证承兑和开证的相关内容和条件。若约定分批交货分批付款,如果第一批货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已经装运发货,可以先就第一批货物向银行交单承兑;就第二批货物,可以与客户沟通商议要求对方重新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或者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和修改承兑条件,以便承兑后续货款。第二,如果对方拒绝重新开立信用证或展期,则表明其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此种情形下应拒绝装运第二批货物,并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拒绝、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有关合同解除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例如通过催告函、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客户履行支付义务,必要时及时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3:涉及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如何查询?

吴清发律师:

第一,充分利用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源。我国政府会提供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支持,其中包括免费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定期在网页上发布公益课堂、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与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方案相关的法律援助。外国政府部门也提供了本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指南,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官网、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和日本特许厅官网等网页查询有效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组织也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紧密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企业可以关注行业动态和相关案例,阅读行业报告、新闻报道和专业杂志等方式,了解涉外法律法规的应用,同时了解其他企业的经验和教训。第三,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咨询机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涉外法律法规指导和建议。

问题4:出现货损难以界定责任及追究责任,应如何预防?

杨波律师:

首先,对于合同下的货损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和适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就货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验收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对发现货损时的处理流程,包括联合检验的安排、检验机构的选择、退货、退款的条件,检验、退运费用的承担等都可以提前进行明确约定,从而能够提前明晰各方的责任。其次,对运输过程中的货损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在必要时购买相应的货运保险降低风险。第三,在出现货损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时通知相关方、委托检验人员对货损情况和原因进行检验,保留相关记录,关注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资讯来源_广东省商务厅

原标题:《涉外法律服务走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题活动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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