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04
湛江巾帼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5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3〕1号
湛江巾帼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07429953188):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湛江开发区永平南路1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隐瞒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向沈阳于洪水产批发市场等市场档口经营者王某某等人销售进口虾等水产品和熟虾等加工水产品,相关货物已交付,取得含税销售额共计24,806,448.80元,上述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1,778,604.11元,其中2019年16,555,986.41元、2020年5,222,617.70元,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违规取得留抵退税。
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水产品冷冻加工”业的应税所得率5计算应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9年实际取得应税收入共计46,902,790.57元,其中:①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30,346,804.16元;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6,555,986.41元。
你公司2020年实际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2,668,309.45元,其中:①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7,445,691.75元;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5,222,617.7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
2.你公司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
3.《询问(调查)笔录》。
4.相关市场档口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及签字确认的有关支付货款情况表。
5.涉案人员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银行流水。
6.你公司签字确认收取相关档口经营者货款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上述1至6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事实。
7.主管税务机关和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2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0年“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及缴纳增值税相关记账凭证。
上述7至8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
9.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抵)税申请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件。
10.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净入库查询》。
上述9至10项证据证明你公司申请退还留抵退税和缴回留抵退税的事实。
11.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商品采购”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
12.你公司出具有关库存商品的《情况说明》。
13.第三方提供的《冷库租赁(捆绑)合同》、《商铺房屋租赁(捆绑)协议》及有关情况说明等有关仓储、冷库资料。
上述11至1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9年到2020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事实。
14.你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2019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5.你公司提供的2019年“应交税金/所得税”明细账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记账凭证。
上述14至1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9年至2020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计算,追缴你公司2019年增值税1,888,683.60元、2020年增值税579,649.39元,合计2,468,332.9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22年6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综合计算,按照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2,468,332.99元,追缴你公司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207.85元、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0,575.45元,合计172,783.3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经综合计算,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73,870.08元(其中2019年56,857.12元、2020年17,012.96元)、地方教育附加49,246.73元(其中2019年37,904.75元、2020年11,341.9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46,902,790.57元,其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6,555,986.41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应缴企业所得税184,513.95元〔1,000,000×25×20 (46,902,790.57×5-1,000,000)×50×20〕,已缴企业所得税44,304.8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0,209.13元,其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5,130.68元〔184,513.95×(16,555,986.41÷46,902,790.57)〕;你公司2020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2,668,309.45元,其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5,222,617.7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8,353.87元(12,668,309.45×5×25),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58,353.87元,其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5,282.72元(5,222,617.70×5×25),合计追缴你公司2019-2020年企业所得税298,563.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你公司违规收到留抵退税之日起至实际缴回留抵退税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6,846.24元(431,954.78×0.05×78天)。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补缴税费合计3,079,642.3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