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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霞山区大川货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3/27 19:18:41 浏览:181

来源时间为:2023-03-14

湛江市霞山区大川货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霞山区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3〕5号

湛江市霞山区大川货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3345484581R):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1月17日对你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十三号之一)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以资金回流的形式取得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长晟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铭润石化有限公司和湛江市茂业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3份,发票金额合计10,124,047.21元,税额合计1,364,414.86元,价税合计11,488,462.07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当期税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合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你公司发票台账,证明你公司接受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并已抵扣税款。你公司已转出进项税额119,137.67元。

(2)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企业人员结构信息,证实资金回流事实。

(3)我局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资料、你公司时任会计和物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购销合同所列运输业务不真实。

(4)检查组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一直没回复,证实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就资金回流问题进行解释。

(二)你公司未提供账册等纳税资料,无法核实成本费用,按规定应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鉴于你公司未能提供账簿凭证,检查人员无法查证真实的成本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至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你公司营业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以及你公司所属运输行业的应税所得率7,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法人和财务人员电话的视频、EMS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退件资料,证明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

(2)湛江市税务局官网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等的截图打印件,证明检查人员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3)2018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三)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未申报缴交印花税

经检查,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与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长晟石化有限公司和湛江市铭润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购油合同,合同总金额15,261,022.13元,未申报缴交印花税。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4,578.3元,其中2018年428元,2019年879.1元,2020年2,145.5元,2021年1,125.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签订的购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申报印花税的合同情况。

(2)系统导出的入库情况查询,证明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没有缴纳征收税目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发票金额合计10,124,047.21元,税额合计1,364,414.86元,价税合计11,488,462.07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

(二)补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364,414.86元,因你公司已作进项转出119,137.67元,追缴你公司增值税合计1,245,277.19元。

(三)补缴增值税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纳税调整后,对你公司按照实际应补缴增值税随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87,169.4元;根据现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应补缴增值税随税征收教育费附加37,358.32元,地方教育附加24,905.55元。

(四)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款、《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5,461.62元;追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9,835.63元;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3,848.23元;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7,062.41元;合计追缴企业所得税共116,207.89元。

(五)少缴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印花税4,578.30元。

(六)加收滞纳金

你公司将其中10份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和2021年3月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的税款未归属到申报抵扣税款的所属期,涉及增值税税款119,137.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8,339.64元未缴纳有关的税收滞纳金。故对你公司逾期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补缴入库之日止,增值税加收滞纳金18,20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1,274.67元,合计19,484.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霞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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