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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今晨丨白肺变多?张文宏最新研判丨事关线下教学、核酸检测,学校防疫要求来了丨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判了

发布日期:2023/2/6 19:20:57 浏览:394

来源时间为:2022-12-31

昨夜今晨丨白肺变多?张文宏最新研判丨事关线下教学、核酸检测,学校防疫要求来了丨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判了

昨夜今晨丨白肺变多?张文宏最新研判丨事关线下教学、核酸检测,学校防疫要求来了丨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判了

2022年12月31日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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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白肺变多了,张文宏解读

近日,部分新冠感染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了肺炎,甚至肺部CT出现了“白肺”的现象,有网友认为,“白肺”与感染新冠病毒的原始株或者是德尔塔株有关,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也邀请专家就新冠救治等问题接受采访,有关专家对此做出了回应。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表示,中国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群感染,受到奥密克戎冲击,会有一定比例的肺炎患者,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奥密克戎出现肺炎总的比例要远远低于德尔塔和原始的毒株。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我们在第一波受到大的奥密克戎冲击的时候,会出现比较多的感染的患者,这是很显然的。而且一定会有一定比例的肺炎的病人,虽然奥密克戎出现肺炎总的比例要远远低于前面的德尔塔和原始的毒株,但是如果感染的总量很多,你就会在身边看到一些高风险的人群,我在这里主要是指年纪很大,或者是有基础疾病的人在他们当中。同时,早期的进行干预来阻止这些肺炎再进一步向重症肺炎的一个发展,来降低这部分人群的死亡。这是我们临床工作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今天看到的是病毒性肺炎,它来势很凶猛,其实在其他的细菌性肺炎,或者是以前我们也是提到的非典型肺炎,如果重症肺炎的时候都会引起“白肺”,所以“白肺”并不是说今天奥密克戎或者是德尔塔病毒引起的肺炎的一个标志,而是所有的重症肺炎。尽管它的“白肺”的比例不高,但是,如果基数很大,我们在临床上会看到绝对的“白肺”的人数会增多,所以这段时间我们就要做各种各样的事情,就是重症肺炎的病人能够更早更好得到治疗。

奥密克戎引起重症肺炎的比例低

张文宏表示,尽管奥密克戎引起重症肺炎的比例低,但是因为感染人口基数大,出现“白肺”也就是重度肺炎患者的数量也会有所增加。但是,我国持续进行监测,目前我国流行株仍然是奥密克戎毒株。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很多人会感觉到最近怎么“白肺”的增加了,是不是病毒的毒株又变回去了,会产生这个想法。那么这个想法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做法就是,我们要把现在的出现重症的这些病例的基因要进行测序,我们对轻症的病人也要进行测序,所以像这种工作,都是我们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还有疾控,其实都是时时刻刻都在做的。现在造成流行的,绝不是现在的我们大家提到的所谓的德尔塔,或者是原始毒株。关于这些毒株的一个问题,我们是进行持续监测,而不是说我们在臆想现在是不是重症多了,我们又回到了德尔塔,其实不是这么回事,而是这段时间整体的重症病人的总数有所增加。

中小学幼儿园怎么测核酸?出入校门查证明吗?校内有感染者怎么办……教育部最新防控方案!

12月30日,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了方案全文。其中明确:

高等学校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校内重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除跨地区返校入学外,高等学校师生出入校门和校园公共区域不要求提供核酸证明。

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条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师生筛检、轮检、抽检等适宜的核酸检测,师生出入校门无须提供核酸证明,其他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提供核酸证明。

没有疫情的学校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疫情流行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高等学校可实施分区管理。

幼儿园出现感染者后,可采取临时关停措施。疫情解除后,要及时恢复正常教育教学。

…………

维持原判!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宣判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鑫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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