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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1/8/13 17:01:14 浏览:1255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批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制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审计。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湛江利柏特和利柏特工程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湛江利柏特和利柏特工程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督促湛江利柏特和利柏特工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本次增资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6,000万元募集资金向湛江利柏特进行增资并用于“模块制造及管道预制件项目”的实施;同意公司使用20,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利柏特工程进行增资并用于“佘山基地项目”的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5167证券简称:利柏特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37,121,123.96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97,830.18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8,218,954.14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268,882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338.13888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818.74115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19.39773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0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225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2021年7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37,121,123.96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7,121,123.9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097,830.18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97,830.18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综上,公司拟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8,218,954.14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21]6424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37,121,123.96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97,830.18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8,218,954.14元置换上述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8月6日出具了中汇会鉴[2021]6424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本次置换已取得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424号)。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21]6424号《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605167证券简称:利柏特公告编号:2021-009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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