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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4/14 0:47:27 浏览:680

来源时间为:2021-03-0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湛江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6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zjgfk3770017@163。com。

湛江市司法局

2021年3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

一、总体目标

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1.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示范企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墙、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等普法阵地。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探索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支持设立类型多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着力解决县域公证机构队伍数量不足和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2.加强全域特别是县域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定期组织志愿者赴乡村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特殊群体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和维权指南。推进法治进校园,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全面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治资源教室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站。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4.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深化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法治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验”活动。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积极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驻工业园区、重点商会和“粤商通”等工作,实现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全覆盖。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探索在银行、证券、保险、生态环境、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领域,逐步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鼓励发展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贸促会)

5.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涉及重要改革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法定规划编制与调整、收费项目调整以及需要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协议等方面的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程序。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推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单位)

6.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继续推进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探索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探索推进对再审案件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支持采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调解、仲裁、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信访局)

7.积极为重大经贸活动和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对外交流,鼓励我市律师事务所参与涉外法律服务,支持我市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推进仲裁机构国际化建设,支持仲裁机构参与涉外商事争端解决,全面提升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8.积极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律专家库,完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依托广东法律服务网强化特殊时期的线上服务能力,依法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大数据应用,构建基于地域、主体、诉求等的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平台,综合分析纠纷态势,为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创新网格化法律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9.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和科技支撑等方面加强整体统筹、协调推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心理服务等领域工作对接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资料、无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

10.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实施体系,组织服务资源进驻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统筹调度,组织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镇村两级实体平台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1.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和服务评价机制建设,建立并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和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13.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治宣传、法治创建、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区)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服务群众需要、物价水平、办案业务量、办案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14.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益,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运营管理队伍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调解员、政府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支持培养服务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探索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实施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引进涉外律师人才,配合省厅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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