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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变更内容不变《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调整

发布日期:2022/10/4 21:40:38 浏览:204

来源时间为:2022-06-09

2022年6月7日,湛江市发布了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是政策全文: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湛江市(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其他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缴存职工,或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退休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九条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

第十条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的补充资金。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自由职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非地非缴存地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二)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用房、及偿还上述本息的;

(四)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的,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额)。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契税的计税金额或的买卖,以两者的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含住房额)。

(三)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住房应自《》发证之日或新建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大修住房应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实际修建住房支出。

(五)偿还本息的,每年可提取四次,不能跨年提取,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的还贷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办结的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当次提前偿还贷款本息额。

(六)无房职工自住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人每月提取额不超过500元,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额不超过1000元。

(七)患重大疾病的,应自住院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住院医疗费用。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当年缴存额。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在公积金委托银行开设的一类的银行账户,人或借款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提供有效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自住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或书、购房款发票。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2.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提供、保证书、转账委托书、款监控账户的材料(商品房预售证)、收据。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办结购房手续,并在十八个工作日内补交、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建立购房档案。

3.自住的,提供、过户后的书、含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在异地购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4.购买本市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本市的,提供安置合同或协议、书、购房款发票。

6.职工父母或子女在本市首次购房的,提供上述相应购房材料,应同时提供购房人的无房情况的材料、职工与购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本市无房的承诺书。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证书(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建房的,同时应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证(原房屋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在异地翻建房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的材料,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四)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证(书)、经管理部门认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性鉴定为C级及以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或书、借(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偿还异地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的材料,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六)承租公共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证明;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提供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情况的材料。

(七)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院记录)、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材料、自证家庭困难的承诺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当年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或伤残证。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十一)非本市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十二)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户口本(地址在农村区域)、自证未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承诺书。

(十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注销的材料

(十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材料。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仅需提供身份证。

第十七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应同时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以及防范查处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申请提取;职工确有困难,无法本人申请提取的,可以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偿还贷款的申请提取,可以自书委托配偶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二十条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日办结。如需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不动产、公安、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资金应转划至开发企业的房款监控账户。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职工已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应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公司不能按时提交购房有关材料建档的,公积金中心暂停办理该公司开发的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已经解除房款监控的楼盘,不能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自提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生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9〕1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6〕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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